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辅导员管理、评价制度

发布时间:2016-12-31    阅读次数2172次


第一条  辅导员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,是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由学院党委直接领导,学生工作处业务指导。

第二条  辅导员的配备,我院总体上按学校要求的师生比1: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。

第三条 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:

    1.至少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,具备高校教师资格(条件),身心健康。
    2.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,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治水平,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,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    3.热爱学生,品行端正,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;办事公道,坚持原则,不循私情,不谋私利。
    4.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,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。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,熟悉教育教学规律。
    5.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、群众工作能力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。

第四条  辅导员的工作职责:

1、传达、贯彻上级党组织、行政领导有关学生工作的指示;

2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;

3、负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、预备党员和党员的教育、培养工作,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;

4、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、培养和教育工作,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,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;
    5、服从学生科管理,做好辅导员日常工作,配合学院团委工作,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,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;

6、负责学生奖学金、综合素质测评及各项先进评选工作;

7、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资助工作,组织好贫困生资格认定工作,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;

8、组织学生申请和办理助学贷款,上传下达学生贷款办理情况;

9、协助学院开展所带年级学生学费催缴;

10、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普查和教育工作;

11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入学、考试、社会实践、定岗实习、毕业生就业等各环节的有关工作;

12、协助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,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,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;

13、完善和落实辅导员各项工作制度。如辅导员例会制度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、家长联系制度、打工、租房月更新制度等;

14、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
第五条  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

1、辅导员年度考核以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为主要内容,考核其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。
     2、辅导员年度考核以个人自评、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:
   (1)辅导员对本人学年工作做出全面总结,对照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个人自评,提交述职报告。
   (2)学生科负责在学生中组织评议,征求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意见和评价。
   (3)学生科根据辅导员的工作效果,参考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结果,依照辅导员工作职责进行综合评定,优秀者推荐参评校级优秀辅导员。  
    第六条  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查实,要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、通报批评以至必要的处分或调整、不予聘任、解聘。

    1.所带班级和学生发生过重大管理责任事故的。

2.经过请假或以各种理由不参加辅导员例会和学生管理活动的。

3.不能按时召开班会,只通过电话传达工作任务的。

4.不定期深入宿舍,对学生情况掌握不全面的。

5.不遵守学校工作安排,私自不值班、中途逃班等现象的; 

6.推诿学校的工作安排,经常不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。

7.以各种理由乱收费,贪污学生的助学金、奖学金,向学生及家长收贿(索贿)的。 

 8.年度考核不合格者。

第七条  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bat365在线平台学生科所有。